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李美玉、孫育家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釋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對債務人(即相對人)孫李美玉系爭金錢債權之證明文件(非債權憑證或執行名義);如係受讓前手之債權,應一併提供債權讓與通知生效之證明。
二、釋明債務人夫妻有如何藉法定財產制而脫免債務或如何妨礙交易安全之事實(民法第1011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釋明債務人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之事證(民法第1010條第2 項規定請參照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