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代 理 人 蔡孟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斌榮、蔡金婷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即相對人潘斌榮積欠系爭金錢債務之契約、票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上述金錢債務如係信用卡、現金卡或其他簽帳消費,應一併提供金錢債務歷來消費明細。
三、應舉證證明相對人夫妻間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