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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家婚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代 理 人 蔡孟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斌榮、蔡金婷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即相對人潘斌榮積欠系爭金錢債務之契約、票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上述金錢債務如係信用卡、現金卡或其他簽帳消費,應一併提供金錢債務歷來消費明細。

三、應舉證證明相對人夫妻間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