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沈瑞芬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
101 年3 月10 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明確指明本件應受處分之不動產標的(即土地地號或房屋建號)。
二、上項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
三、上項不動產之現值(即土地部分,應查報其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建物部分,應查報其房屋現值)。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