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張阿金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被 告 張國賀被 告 張國進被 告 張國雄被 告 張美香前列張國賀、張國進、張國雄、張美香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8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