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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永祺被 告 徐昭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1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