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永祺被 告 徐昭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永祺被 告 徐昭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