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瑞宗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江西省東鄉縣人民法院(2012)東民初字第371 號離婚判決之生效(或確定)證明書及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