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雪玲代 理 人 黃妹珍相 對 人 余忠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法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有規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認可其與相對人間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雖該判決書記載相對人居住於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6 之4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里區○○里○○○街○○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因關係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應係臺中市○里區○○里○○○街○○號,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