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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消債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許桂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陳報受扶養人許瑞明、王秀芬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9年、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戶籍謄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許瑞明、王秀芬及許宗政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併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請提出與其妹分租房屋之相關證明。

6.請提出前配偶吳俊揚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7.請提出汽車行照影本。

8.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蘇惠珠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併請說明借款用途、清償借款方式。。

9.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10.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1.請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並釋明每月受強制執行之數額。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