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鄭德豐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被 告 林素妃即新茶源青草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77,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544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