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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桂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

77 條 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7,072 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日期: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