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張觀玉被 告 津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要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查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