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呂寶安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發財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8,7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