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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再審原告 方政國

之2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再審被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湘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240 元。又因再審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3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