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江瑞堂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被 告 劉增國
劉正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劉增國、劉正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債權額低於標的物價額,從債權額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由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如經確定,原告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