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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董新得被 告 何啟瑞

何靜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標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乃係為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事件,自應以前開標準計算,即751.90平方公尺×5,500 元/ 平方公尺×3/4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新台幣(下同)3,101,588 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1,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