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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王雁被 告 邱賢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納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支付命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有11,3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裁判日期:201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