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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48號原 告 張心怡

張心慧被 告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吳麗雪被 告 張蕭鳳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等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