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48號原 告 張心怡 張心慧被 告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吳麗雪被 告 張蕭鳳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