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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曾OO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曾OO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許泓琮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家簡字第4 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主張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 條,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2 年度家簡字第4 號確認所有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