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昌益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張帝瑝即張昌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