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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鍾基雄即 原 告上訴人與祭祀公業鍾崇文因101 年訴字第305 號償還房屋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