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張桂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3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