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謝奇軒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被 告 徐黃梅珠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徐紫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33,543 元本息,於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後,改為請求被告給付675,015 元本息(見本院卷二第215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因為被告運送水果並受運費事宜,於民國99年
4 月2 日與被告簽訂物品(水果)運送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中雖有約定伊應回收店家之水果籃,然因被告在北部已另僱請人員至店家回收水果籃,依約伊僅須在該人員將水果籃送至北部回收處或伊前往店家發現有多餘之水果籃時,始須於回程時將該水果籃送回被告倉庫,並無保證回收全部水果籃之義務,詎被告卻以伊未如數回收全部水果籃為由,逕自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款;又依系爭契約,兩造已約定平均分擔北部人員回收水果籃之費用,然被告在未與伊會算之情形下,逕行就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以扣款,該扣款與兩造上開約定實有不符,應無理由;其次,被告在未與伊核對下,逕自以遲到、水果損壞等事由,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扣款,實則,伊並無被告所稱之事由,被告扣款顯有不當;再者,伊曾於100 年11月30日向被告借款2 萬元,被告卻於100 年11月下期及100 年12月上期為重複扣款,自屬不當,嗣經伊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扣款屢次向被告抗議,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所訂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伊運費675,015 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1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每月均有交付詳載日期、金額、扣款明細之結算表予原告,兩造均會核對運費及扣款項目,原告及其配偶並分別於99年10月、12月下期之結算表上簽名,可見兩造當時對扣款均不爭執,倘若原告不同意,早已與伊爭執扣款不當,並按期向伊請求其應收取之運費,然其於收受結算表,得知系爭扣款後,仍繼續為伊運送水果,顯已就扣款為承諾,不得事後再向伊追討已扣之款項。又系爭契約第7 、8 條約定:「乙方(按指原告)每日需負責回收置放於商家之水果籃,且不得超過2 天,時間拖長,損失會嚴重,乙方需負責送還或賠償。回收前乙方需注意避免收錯他家之水果籃。」「雙方協調水果籃之數量每個月結算一次,遺失量以每年1,000 個做基準,短缺部分乙方需以市價負責賠償,日後甲方(按指被告)盤點如有多出之水果籃,則依多出之數量退回乙方之前的賠償價額。如有意外狀況,甲方將出面全力配合乙方同商家溝通。乙方將主動提出籃子回收問題,不能讓問題嚴重到無法挽救時才告知甲方,此時乙方需負責賠償。」依其文義解釋,足徵兩造確實約定原告需負責回收置放店家之水果籃,其對短少之水果籃自應負賠償之責;況以99年
4 月至12月、100 年、101 年1 至3 月各期間計算,被告短少之水果籃分別高達8,026 個、22,489個、10,984個,減除契約預定損失之水果籃1,000 個,以每個水果籃100 元計算,原告各應賠償702,600 元、2,148,900 元、998,400 元,合計達3,849,900 元,伊得以上開金額抵銷原告本件對伊主張之運費債權。其次,伊於99年7 月核算運費時,誤於上下期均將99年7 月15日應給付原告之50,059元運費計算在內,伊得以對原告之不當得利債權抵銷原告本件對伊主張之運費債權。再者,附表二所示北部費用無故短付部分,伊僱用之人員原僅須回收水果籃,然因原告另請該人員幫忙運送水果至店家,兩造曾約定該費用原告負擔2/3 ,伊負擔1/3 ,伊自可依此對原告扣款,至附表二E6拷貝遙扣器費用580 元部分,原告應自行負擔,E20 超載罰單11,000元部分,係因違規超運水果所致,與回收水果籃無關,伊無須分擔費用,E6
5 修車費43,100元部分,係因原告僱用之人員不當駕駛所致,伊自亦無須分擔費用,其餘有關附表二部分之扣款,結算表均已記載明確,並經原告確認,當屬無誤;另附表三、四所示之扣款,均係經店家、內場人員告知會計後,詳實記載在結算表中,應無錯誤,原告空言否認,應非可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99年4 月2 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依契約內容為被告運送水果,契約中訴外人鄭振中雖有與被告簽約,惟實際上為被告運送水果之人為原告,兩造已於101 年3 月27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
㈡、每一水果籃之單價為100元。
㈢、被告水果籃扣款情形除100 年5 月下期扣款2 萬5,000 元外,其餘如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共計扣款30萬元。
㈣、被告於99年7 月15日應給付原告之運費50,059元,有重複給付之情形。
㈤、被告確實有對原告為北部費用無故短付(即附表二)及遲到無故短付(即附表三)之扣款。
㈥、兩造於系爭契約中約定回數票、油資、維修保養費用、驗車費用、換行照費用均由兩造各分擔一半。
㈦、被告出貨水果籃數量99年為293,191 個、100 年為365,903個、101 年為71,132個。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原告是否對於扣款曾表示同意?㈡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7 、8 條約定對短少水果籃部分扣款?㈢「北部費用無故短付」應扣款多少始為合理?㈣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4 、6 條約定對水果損壞及遲到部分扣款?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 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沈默係單純之不作為,並非間接意思表示,除法律或契約規定外,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默示之意思表示則係以言詞、文字以外之其他方法間接使人推知其意思,原則上與明示之意思表示有同一之效力。被告雖抗辯:伊每月均有交付卷附結算表予原告,原告若不同意,自會按期向伊追討其應收取之運費,然其於收受結算表,得知系爭扣款後,仍繼續為伊運送水果,顯已就扣款為承諾等語,惟此縱然屬實,僅係單純之沈默而已,尚不得據此推認原告對扣款有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又證人即被告員工蔡文彬證稱:伊把結算表交予原告時,原告會在現場看,曾跟伊抱怨不要扣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9 、200 頁),足見原告對於被告之扣款非無爭執,其應係因兩造間當時仍存有系爭契約,為確保契約繼續,不得已先收受被告所交付扣除上開款項後之運費,被告據此抗辯原告有為系爭扣款之承諾云云,尚非可採。
㈡、有關水果籃扣款(附表一)部分: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抗辯:依系爭契約第7 、8 條規定,原告應就出貨量總合扣除實點回收總合後短少之水果籃負賠償之責,伊得以原告應賠償之金額抵銷本件原告請求伊給付之運費云云,然依系爭契約第7 、8條約定「乙方每日需負責回收置放於商家之水果籃,且不得超過2 天」、「雙方協調水果籃之數量每個月結算一次,遺失量以每年1,000 個做基準,短缺部分乙方需以市價負責賠償」等語,此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 頁),依上開文義,堪認兩造已表明原告所需負責回收水果籃之義務僅限於將置放在被告客戶之水果籃為回收,並無另課予原告應將已出貨之水果籃全部回收予被告之責任,復參以證人即北部回收水果籃人員邱建忠證稱:因為店家的問題,其他供應商有時會超收置放在店家之水果籃,也就是會將被告之水果籃收走,所以會造成短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6 頁),證人即被告客戶中正店副理張梓卉證稱:當時還有其他上百家水果行與中正店合作,伊會將各家水果行籃子分開放,原告來收時,有時候因為趕時間會沒有收齊,數量太多,伊就會將水果籃移至他處,後來因為長期沒有收,會被別人收走,所以水果籃才會少,但於101 年7 月之後,伊將水果籃分類,就沒有繼續減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 至197 頁),證人即被告前員工李瑛證稱:催討水果籃是伊在做,伊向店家催討時,店家之理由大概都是貨賣不出去,所以籃子就堆置在該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3 頁),足見水果籃之完全回收除與原告是否盡注意義務有關外,尚涉及被告客戶對於水果籃之管理及水果銷售情形,倘將他人之疏忽行為及水果銷售情形導致無法完全回收水果籃所生損失,均加諸於原告,顯然非屬公平,則依系爭契約上開條文規定及公平原則,原告應僅有如數載回北部回收人員及置放在店家處水果籃之義務,即倘若水果籃數量較簽收條及北部回收人員提供之單據少時,才須負賠償之責,惟依被告對99年至101 年間水果籃回收之統計,原告所交回之簽單顯示總合為670,737 個,被告清點原告載回水果籃之數量為688,729 個,有被告所製作之水果籃統計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6至82頁),是原告所載回之水果籃數量既多於原告繳回之簽單數量,依約原告自無須負賠償責任。
⒉至被告抗辯:原告有默示同意前開扣款云云,且證人即被告
前會計人員許秀勤亦證稱:被告曾跟伊說原告同意要分期扣款30萬元,所以伊才會在結算表登記籃子預扣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7 頁),然證人許秀勤所述扣款方式係聽聞自被告所述,是否為真,容有可疑,況證人蔡文彬證稱:扣水果籃30萬元之款項部分,伊有聽到兩造在講,原告有在現場抱怨不要被扣籃子之款項,後來應該有協調過,但伊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9 、200 頁),證人即被告前員工李瑛證稱:伊知道兩造曾因水果籃短少,被告欲扣款問題發生爭吵,吵的內容伊聽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2 、25
3 頁),足見原告並不同意被告因水果籃短少而為扣款。另證人許秀勤雖證稱:伊拿結算表給原告時,有跟原告確認要做這樣之扣款,原告有同意,沒有印象原告有說不願照該方式扣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7 頁),惟原告既已就水果籃扣款問題與被告發生爭吵,若被告仍堅持扣款下,其未再向身為員工之會計為爭執,應僅係對於扣款單純之沈默而已,以兩造間當時既尚有系爭契約存在,原告為確保契約繼續,不得已未再繼續爭執,亦與常情無違,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曾與之達成分期扣款協議,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㈢、北部運費無故短付(附表二)部分: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其可以如附表二所示項目,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對原告扣除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所否認,固應由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然依學理「表見證明原則」,即以「典型事象經過」之發生,無須進一步證據,即可符合純粹經驗地,依該典型事象推認結果為論斷基礎,本件被告每月匯款予原告前或後均會交付結算表予原告,結算表中業已詳載扣款明細及金額,復參酌兩造運送契約長達近2 年之期間,依遭不當扣款之人應會即時反應以維權益之一般生活經驗,上開結算表之記載,除原告另可證明當時有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結算表之記載不實外,當可推斷該結算表記載之情形確實發生,合先敘明。
⒉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款明細,業據被告提出結算表為證(詳
見附表二被告證據欄所載),原告固主張E4、E8至E10 、E1
4 、E15 部分,依約雙方應各分擔1/2 ,被告逕自扣款2/3為無理由云云,然證人即北部回收水果籃之人員張彥琮證稱:伊在北部回收水果籃之薪資均由被告給付,伊僅和被告約定幫其回收水果籃,但原告另請伊幫忙運送水果,有跟伊說要多付錢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3 至175 頁),可見證人張彥琮本僅受被告僱用為回收水果籃工作,無須另為原告運送水果,其係因原告僱請其協助運送水果,復承諾願意多付費用,始協助原告運送水果,故因此增加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復參酌證人蔡文彬證稱:被告應該有跟原告說要原告負擔三分之二,因為伊看到會計作帳之金額,所以伊認為有更改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9 頁),證人許秀勤證稱:
北部人員之費用有二分之一,也有三分之二,伊記得是被告跟伊說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7 頁背面、第248 頁),足認被告抗辯兩造間曾達成合意北部費用原告負擔2/3 ,被告負擔1/3 ,應可採信。
⒊原告另主張附表二編號E1、E2、E18 、E19 、E52 、E53 、
E67 部分,除上開結算表外,缺憑證以資證明確有該費用云云,然證人蔡文彬證稱:許秀勤每日均會作帳,裡面有記載應付原告之運費及應扣之款項,在給付原告款項前,伊會告知原告給付款項之項目,許秀勤亦會拿結算表跟原告討論扣款之事,若原告跟伊要,伊也會交予原告,扣款也會列在上面,核對時原告應該會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9 頁、第
200 頁背面、第201 頁),證人許秀勤證稱:結算表伊每半月會製作一次,都是在與原告對帳後、匯款前製作,結算表及出貨明細表都會給原告或其配偶看,若店家有扣款,都會記錄在結算表右方扣款明細,回數票及加油等相關單據都是工作人員墊付後,被告再匯款予工作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7 至249 頁),是上開結算表既每月均與原告核對後始扣款,觀諸結算表中對於扣款明細、金額均記載明確,該結算表復在本件訴訟發生前即製作,當無臨訟杜撰之疑慮,堪信為真實,原告徒以前開扣款無憑證,即主張被告無此支出云云,非可採信。
⒋原告主張E65 修車費43,100元部分,兩造應各自分擔一半云
云,被告則抗辯該次修車費支出係因原告僱用之人員不當駕駛所致等語,查此次維修係原告僱用之人員駕駛車輛中所生車輛故障之事實,經原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32 頁背面),堪信為實在,又此次修車項目包括全合成機油、機油芯、水箱、水箱精、風扇離合器釸油、汽缸蓋總成、引擎上修包、水幫浦、節流器等項目,業據被告提出收據為證,以上開修理項目,遍及車輛各部分之零件以觀,應非單純車輛碰巧故障所致,故被告抗辯係因原告所僱人員駕駛疏忽所致,應可採信,原告主張被告應分擔一半費用云云,應非可採。原告另主張E20 超載罰單11,000元部分,兩造應各自分擔一半云云,被告則抗辯該費用應該全部由原告負擔等語,查證人張彥琮證稱:伊是幫原告運送水果到基隆給被告客戶時,在泰山收費站被拍到超載,伊有跟原告說,原告說要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背面),是該費用既係張彥琮替原告載送水果所生,與被告僱請其為回收水果籃之工作內容無關,且係因違規行為發生之費用,原告復已向張彥琮表示其要負責,依此,被告自無須分擔此部分費用,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⒌原告固主張E6拷貝遙控器支出費用580 元部分,兩造應各自
分擔一半,然有關北部運費相關費用部分,被告應分擔1/3,業據上述,是被告自應分擔193 元(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另E37 、E67 部分係被告錯誤而分別多扣款60元、585 元,業經被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64 、267頁),是此部分原告之主張,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應給付多餘扣款838 元之運費(193 +60+585=838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遲到扣款(附表三)部分: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34 條定有明文。準此,可認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除但書事由外均應負責任,即應負通常事變責任。查如附表三所示扣款明細所載原告運送遲到確實存在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結算表為證(詳見附表三「被告證據欄」所載),及就附表三編號4 部分,復提出銷售金額核對表、出貨總表、出貨明細表、匯款明細表為憑(詳見附表三「被告證據欄」所載),並有中壢興達行口負責人黃錦軍、桃園富聯水果行負責人蔡雅玲出具之證明書可證,應堪信為真實。原告固主張上開資料為被告公司內部記載之資料,難認為真,亦看不出店家扣款及遲到之原因為何云云,然證人張梓卉證稱:曾因原告貨運遲到對被告扣款,伊只記得在夏天時較為嚴重那次,本來最晚應該7 時30分到,但那次貨運10時才送到,實際扣款金額伊不知道,伊不清楚遲到原因是運送過程出問題或被告本身出貨較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 頁),益見附表三編號1 所示原告遲到之情形,確實存在,證人張梓卉雖證述其不知遲到之原因,然徵諸證人蔡文彬證稱:如果是被告自己出貨時間有遲延,被告會叫伊打電話給各店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9 頁),可知倘係被告出貨過慢,被告應會通知店家,以證人張梓卉不知該次遲到之原因,應可證明非因被告出貨過慢之原因。又附表三編號4 所示遲到扣款之原因,業經證人邱建忠證稱:
100 年7 月間,曾經有一次原告載運貨車在高速公路故障,當時有聯絡店家富聯以及被告,後來貨運有全部送達,但因為富聯說太晚到要扣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6 頁),是被告該次因原告車輛故障遲到遭店家扣款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而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本負通常事變責任,業據上述,是原告自應就該次遲到對被告負責。至附表三編號2 部分,除上開結算表外,雖無其他證據可確信被告扣款事由正當,然上開結算表每月均與原告核對後始扣款,且結算表中對於扣款明細、金額均記載明確,除另有證據可資證明有誤外,當可採信,已如前述,且證人許秀勤復證稱:若是運到店家遲到,店家都會打電話告知,司機回來後會向其查證是否因其之緣故而遲到,或是內場出貨過晚造成遲到,如果是內場遲到,伊不會記載在結算表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8、250 頁),是結算表記載遲到原因業經當時會計人員許秀勤確認,堪認附表三所示之遲到均係原告之原因造成,被告據以扣款應有理由,原告此部分抗辯,則屬無據。
㈤、其他無故短付(附表四)部分:⒈查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款明細,業據被告提出結算表為證(詳
見附表四「被告證據欄」所載),及除附表四編號S5、S11、S32 、S40 、S41 、S48 至S50 外,被告復提出清單、匯總表、出貨總表、出貨明細表、存摺明細、收據、支出傳票、匯款金額表為證(詳見附表四「被告證據欄」所載),原告固主張上開資料為被告公司內部人員記載之資料,且看不出店家扣款金額及原因為何云云,然附表四所示各次扣款原因及金額均已記載在結算表內,故原告所稱看不出扣款原因及金額,應非可採;又證人張梓卉證稱:曾經因為原告車輛亂停及翻倒水果而扣被告款項,伊記得有3 次,有一次芭樂翻倒25至30件,數量伊不是很確定,伊當場有跟司機說會對被告扣款,伊事後跟被告告知上情後,被告亦同意扣款,有一次原告司機將車輛停放在伊停車場內,伊有跟司機說最晚上午8 時一定要開走,但司機卻中午才開走,後來伊老闆有打電話跟被告說要扣款,這次有扣款2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 頁);證人蔡文彬證稱:伊知道原告及其僱請之司機有吃檳榔,伊也有看過原告翻倒水果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8 頁),足見附表四所示扣款之情形確實有發生,被告應非無端扣款,此外,參以證人蔡文彬復證稱:原告翻倒水果後,會問伊要如何處理,伊會去問被告,被告會跟原告說要賠錢,伊也會記錄在出貨單上,並告訴許秀勤,否則許秀勤無法作帳,如果原告在店家翻倒水果,因為店家會在日間打電話給許秀勤,伊就會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
8 、200 、201 頁),證人許秀勤證稱:結算表中水果翻倒,若是在店家是店家所告知,若是在場內則由內場人員告知,伊記得蔡文彬有跟伊講過,如果有水果摔傷遭扣款,伊會於當日跟原告說,水果若遭店家退回,伊會詢問原告或其配偶要如何處理,再依照其等所述方式處理,製作結算表都是依照卷附出貨明細表所製作,所以結算表應該不會記錯,不可能因被告水果品質問題,卻扣原告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7 頁背面、第248 、249 頁),證人李瑛證稱:伊知道晚上出貨時,原告推運水果時有倒塌之情形,具體情形都是蔡文彬在處理,水果本身品質或人為扣款問題都是店家告知後,會計再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2 頁背面、第253頁),可見附表四所載扣款明細、金額及「被告證據欄」所示證據,均係經內場人員或店家告知,會計人員核對後記載在結算表內,且結算表均有按月交予原告,該結算表之記載應無所誤,是被告以上開事由對原告扣款,於法尚無不合,原告主張上開資料為被告公司內部人員記載之資料,不可採信云云,並無可採。
⒉至原告另主張附表四編號S5、S11 、S32 、S40 、S41 、S4
8 至S50 部分,除上開結算表外,無其他證據可確信被告扣款事由正當云云,然上開結算表每月均與原告核對後始扣款,且結算表中對於扣款明細、金額均記載明確,除另有證據可資證明有誤外,應可採信,已如前述,原告主張無其他證據可確信被告扣款事由正當云云,非可採信。
⒊另S16 「旺旺11/13 木瓜、香蕉摔傷」扣款1,800 元部分,
依被告所提出之資料出貨總表、匯款金額表所示,僅能扣除
530 元,被告此部分扣款顯然多扣1,270 元(0000-000 =1270),應返還予原告;S28 「3/11福和芭樂14件未收到」扣款10,780元部分,證人邱建忠證稱:伊知道原告有將芭樂送到店家,事後被告打電話給店家,店家一開始不願意承認有收這14籃芭樂,所以不願意簽收,後面的事情伊就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35 頁),觀諸被告提出之出貨總表亦記載「先扣福和補單再歸還」,足見原告該次應有將芭樂送予店家,僅因未交還簽收單,致店家否認有收受芭樂,然原告既確實將芭樂送予店家,其運送水果之給付義務已完成,被告據此扣款,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應給付多餘扣款12,050元之運費(1270+10780 =12050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⒋原告另主張被告以水果碰傷扣款部分,未將損傷之水果交還
原告,原告可依民法第216 條之1 主張損益相抵云云,然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 條之1 定有明文。依該規定需損益相抵之利益與損害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新發生者始可,若其利益在本質上即為原來權利在型態上所變更者則否,因原來損害之物品,不過為原來物品在型態上之變更,並非因物品之損害新發生之利益,故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有另行出售損傷之水果而獲利,已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又證人許秀勤證稱:水果若遭店家退回,伊會詢問原告或其配偶要如何處理,再依照她們的方式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9頁),可見退回水果之處理方式,被告均會事先詢問原告意見後決定處置方式,是原告依上事由主張損益相抵,應無足取。
㈥、另原告主張曾於100 年11月30日向被告借款2 萬元,遭被告於100 年11月下期及100 年12月上期重複扣款之事實,有結算表之記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8 、169 頁),堪認為實在,原告自可請求被告給付該部分重複扣款之運費2 萬元。
是如上所述,原告本件應准許之金額合計332,888 元(計算式:300000+838 +12050 +20000 =332888)。惟被告99年7 月15日有重複給付運費50,059元予原告之情形,業據被告提出結算表、匯款申請書、支出傳票、做帳聯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1至7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1
5 頁),被告抗辯可以上開金額為抵銷,應可採認,是上開金額自應予以扣除,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運費即應減為282,829 元(計算式:000000-00000 =282829)。
六、綜上所述,原告因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5,
015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1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併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附表一:水果籃部分┌──┬───────┬───────┐│編號│扣款時間、金額│被告證據名稱及││ │ │出處 │├──┼───────┼───────┤│ 1 │99年12月下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46 頁) │├──┼───────┼───────┤│ 2 │100年1月上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1萬元 │一第147 頁) │├──┼───────┼───────┤│ 3 │100年2月上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2萬元 │一第149 頁) │├──┼───────┼───────┤│ 4 │100年2月下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50 頁) │├──┼───────┼───────┤│ 5 │100年3月上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51 頁) │├──┼───────┼───────┤│ 6 │100年3月下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52 頁) │├──┼───────┼───────┤│ 7 │100年4月上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53 頁) │├──┼───────┼───────┤│ 8 │100年4月下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54 頁) │├──┼───────┼───────┤│ 9 │100年5月上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35,000元 │一第155 頁) │├──┼───────┼───────┤│10 │100年5月下期扣│結算表(本院卷││ │款25,000 元 │一第156 頁) │└──┴───────┴───────┘附表二:北部運費無故短付部分┌──┬─────┬────┬────┬──────┬────────┬───┐│卷內│扣款金額 │扣款明細│扣帳日期│原告主張理由│ 被 告 證 據 │備 註││編號│ │ │ │ │ │ │├──┼─────┼────┼────┼──────┼────────┼───┤│E1 │600元 │回數票 │99年5月 │缺憑證 │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下期 │ │第132頁)。 │ ││ │ │ │ │ │ │ │├──┼─────┼────┼────┼──────┼────────┼───┤│E2 │4,000元 │加油費 │99年5月 │缺憑證 │同上 │ ││ │ │ │下期 │ │ │ ││ │ │ │ │ │ │ │├──┼─────┼────┼────┼──────┼────────┼───┤│E4 │8,000 元(│加油費 │99年6月 │未與原告約定│⒈結算表(本院卷│11999 ││ │原告同意扣│ │上期 │或經原告同意│ 一第133頁)。 │×2/3 ││ │6,000元) │ │ │,原應扣款1/│⒉作帳聯(本院卷│=7999││ │ │ │ │2 ,逕扣款2/│ 一第275頁)。 │.3333 ││ │ │ │ │3 │ │ │├──┼─────┼────┼────┼──────┼────────┼───┤│E6 │580元(原 │拷貝遙控│99年6月 │未與原告約定│⒈結算表(本院卷│ ││ │告同意扣29│ │上期 │或經原告同意│ 一第133頁)。 │ ││ │0 元) │ │ │,逕扣除全部│⒉作帳聯(本院卷│ ││ │ │ │ │費用 │ 一第275頁)。 │ │├──┼─────┼────┼────┼──────┼────────┼───┤│E8 │4,636 元(│加油 │99年6月 │未與原告約定│⒈結算表(本院卷│ ││ │原告同意扣│ │下期 │或經原告同意│ 一第133頁)。 │ ││ │3,477元) │ │ │,原應扣款1/│⒉作帳聯、發票(│ ││ │ │ │ │2 ,逕扣款2/│ 本院卷一第277 │ ││ │ │ │ │3 │ 至279 頁)。 │ │├──┼─────┼────┼────┼──────┼────────┼───┤│E9 │5,331 元(│加油 │99年7月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 ││ │原告同意扣│ │上期 │ │ 一第135頁)。 │ ││ │3,999元) │ │ │ │⒉作帳聯、發票(│ ││ │ │ │ │ │ 本院卷一第280 │ ││ │ │ │ │ │ 至282 頁)。 │ │├──┼─────┼────┼────┼──────┼────────┼───┤│E10 │1,066 元(│回數票 │99年7月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 ││ │原告同意扣│ │上期 │ │ 一第135頁)。 │ ││ │800 元) │ │ │ │⒉回數票(本院卷│ ││ │ │ │ │ │ 一第283頁)。 │ │├──┼─────┼────┼────┼──────┼────────┼───┤│E14 │5,969元 │加油 │99年7月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 ││ │ │ │下期 │ │ 一第136頁)。 │ ││ │ │ │ │ │⒉作帳聯(本院卷│ ││ │ │ │ │ │ 一第287頁)。 │ │├──┼─────┼────┼────┼──────┼────────┼───┤│E15 │853元 │回數票 │99年7月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 ││ │ │ │下期 │ │ 一第136頁)。 │ ││ │ │ │ │ │⒉回數票(本院卷│ ││ │ │ │ │ │ 一第289頁)。 │ │├──┼─────┼────┼────┼──────┼────────┼───┤│E18 │1,620元 │回數票 │99年8月 │缺憑證 │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下期 │ │第138 頁)。 │ │├──┼─────┼────┼────┼──────┼────────┼───┤│E19 │7152元 │加油 │99年8月 │缺憑證 │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下期 │ │第138 頁)。 │ │├──┼─────┼────┼────┼──────┼────────┼───┤│E20 │11,000元 │超載罰單│99年8月 │兩造同意由張│⒈結算表(本院卷│ ││ │ │ │下期 │彥琮以小貨車│ 一第138頁)。 │ ││ │ │ │ │協助分載部分│⒉罰單(本院卷一│ ││ │ │ │ │水果至店家,│ 第291頁)。 │ ││ │ │ │ │超載非原告要│ │ ││ │ │ │ │求,應按約定│ │ ││ │ │ │ │雙方各負擔一│ │ ││ │ │ │ │半 │ │ │├──┼─────┼────┼────┼──────┼────────┼───┤│E37 │380元(原 │回數票 │100年7月│回數票金額應│⒈結算表(本院卷│ ││ │告同意扣 │ │下期 │為320 元 │ 一第160 頁)。│ ││ │320元) │ │ │ │⒉作帳聯等資料(│ ││ │ │ │ │ │ 本院卷一第310 │ ││ │ │ │ │ │ 至311 頁)。 │ │├──┼─────┼────┼────┼──────┼────────┼───┤│E52 │143元 │停車費 │100年11 │缺憑證 │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月上期 │ │第167 頁)。 │ │├──┼─────┼────┼────┼──────┼────────┼───┤│E53 │8,862元 │車子保養│100年11 │缺憑證 │同上 │ ││ │ │ │月上期 │ │ │ │├──┼─────┼────┼────┼──────┼────────┼───┤│E65 │43,100元(│修車費 │101年1月│因原告司機協│⒈結算表(本院卷│ ││ │原告同意扣│ │下期 │助開車,恰巧│ 一第172 頁)。│ ││ │21,550元)│ │ │車輛故障,屬│⒉收據(本院卷一│ ││ │ │ │ │車輛自然耗損│ 第347 至349 頁│ ││ │ │ │ │,兩造應各自│ )。 │ ││ │ │ │ │分擔一半費用│ │ ││ │ │ │ │,被告非可就│ │ ││ │ │ │ │費用全部扣款│ │ │├──┼─────┼────┼────┼──────┼────────┼───┤│E67 │1,100元 │6386WT、│101年2月│缺憑證 │結算表(本院卷一│ ││ │ │保養 │上期 │ │第173頁)。 │ │├──┼─────┼────┼────┼──────┼────────┼───┤│E68 │5,835 元(│2/3-2/14│102 年2 │被告多扣585 │⒈結算表(本院卷│ ││ │原告同意扣│共 │月期 │元 │ 一第173 頁)。│ ││ │款5,250 元│11670/2 │ │ │⒉發票(本院卷一│ ││ │) │ │ │ │ 第351 至354 頁│ ││ │ │ │ │ │ )。 │ │└──┴─────┴────┴────┴──────┴────────┴───┘附表三:遲到無故短付部分┌──┬─────┬────┬────┬──────┬────────┬───┐│卷內│扣款金額 │扣款明細│扣帳日期│原告主張理由│被告證據 │備 註││編號│ │ │ │ │ │ │├──┼─────┼────┼────┼──────┼────────┼───┤│ 1 │43,200元 │中正遲到│99年5 月│無任何店家有│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下期 │扣款之相關資│第212 頁)。 │ ││ │ │ │ │料 │ │ ││ │ │ │ │ │ │ │├──┼─────┼────┼────┼──────┼────────┼───┤│ 2 │900元 │旺旺遲到│同上 │無任何店家有│同上 │ ││ │ │ │ │扣款之相關資│ │ ││ │ │ │ │料 │ │ │├──┼─────┼────┼────┼──────┼────────┼───┤│ 3 │23,000元 │興達5/30│同上 │無任何店家有│同上 │ ││ │ │遲到 │ │扣款之相關資│ │ ││ │ │ │ │料 │ │ │├──┼─────┼────┼────┼──────┼────────┼───┤│ 4 │75,000元 │富聯7 月│100 年8 │無任何店家有│⒈結算表(本院卷│ ││ │ │遲到 │月上期 │扣款之相關資│ 一第212 頁)。│ ││ │ │ │ │料 │⒉銷售金額核對表│ ││ │ │ │ │ │ (本院卷二第159│ ││ │ │ │ │ │ 、160頁)。 │ ││ │ │ │ │ │⒊出貨總表(本院│ ││ │ │ │ │ │ 卷二第161 至16│ ││ │ │ │ │ │ 3頁)。 │ ││ │ │ │ │ │⒋出貨明細表(本│ ││ │ │ │ │ │ 院卷二第164 至│ ││ │ │ │ │ │ 166 頁)。 │ ││ │ │ │ │ │⒌匯款明細表(本│ ││ │ │ │ │ │ 院卷二第167 、│ ││ │ │ │ │ │ 168 頁)。 │ │└──┴─────┴────┴────┴──────┴────────┴───┘附表四:其他短付部分┌──┬─────┬────┬────┬──────┬─────────┬───┐│卷內│扣款金額 │扣款明細│扣帳日期│原告主張理由│被告證據 │備 註││編號│ │ │ │ │ │ │├──┼─────┼────┼────┼──────┼─────────┼───┤│ S1 │2,610元 │翻倒愛文│99年5 月│扣款明細不明│⒈結算表(卷一第21│ ││ │ │1號87斤 │下期 │確,看不出盤│ 2 頁)。 │ ││ │ │ │ │商之扣款金額│⒉清單4 紙(本院卷│ ││ │ │ │ │為何 │ 四第258 頁)。 │ │├──┼─────┼────┼────┼──────┼─────────┼───┤│ S2 │520 元 │鳳梨翻倒│同上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104斤 │ │ │ 第212 頁)。 │ ││ │ │ │ │ │⒉清單4 紙(本院卷│ ││ │ │ │ │ │ 四第258 頁)。 │ │├──┼─────┼────┼────┼──────┼─────────┼───┤│ S3 │200元 │香蕉翻倒│同上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1件 │ │ │ 第212 頁)。 │ ││ │ │ │ │ │⒉清單4 紙(本院卷│ ││ │ │ │ │ │ 四第258 頁)。 │ │├──┼─────┼────┼────┼──────┼─────────┼───┤│ S4 │5,000元 │ㄚ義5/21│同上 │僅有內部人員│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未蓋│ │於被告出貨明│ 第212 頁)。 │ ││ │ │帆布 │ │細表上之手寫│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紀錄,看不出│ 四第259 頁)。 │ ││ │ │ │ │店家扣款金額│⒊照片1 張(本院卷│ ││ │ │ │ │為何,亦看不│ 四第295 頁)。 │ ││ │ │ │ │出因何原因而│ │ ││ │ │ │ │扣款。 │ │ │├──┼─────┼────┼────┼──────┼─────────┼───┤│ S5 │1,000元 │垃圾處理│同上 │同上 │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費 │ │ │212 頁)。 │ ││ │ │ │ │ │ │ ││ │ │ │ │ │ │ │├──┼─────┼────┼────┼──────┼─────────┼───┤│ S6 │16,100元 │阿義荔枝│99年6 月│僅依內部人員│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翻倒23件│上期 │手寫資料就扣│ 第213 頁)。 │ ││ │ │ │ │款,扣款明細│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不明確。 │ 四第260 頁)。 │ ││ │ │ │ │ │ │ │├──┼─────┼────┼────┼──────┼─────────┼───┤│ S7 │4,700元 │6/11摔倒│同上 │僅提出被告製│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中正愛文│ │作明細及店家│ 第213 頁)。 │ ││ │ │5件 │ │匯款金額,看│⒉彙總表(本院卷四│ ││ │ │ │ │不出扣款原因│ 第261頁)。 │ ││ │ │ │ │。 │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262頁)。 │ ││ │ │ │ │ │⒋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 │ (本院卷四第263 │ ││ │ │ │ │ │ 至273 頁)。 │ │├──┼─────┼────┼────┼──────┼─────────┼───┤│ S8 │102元 │估價單 │同上 │被告所提支出│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 │傳票與存摺影│ 第213 頁)。 │ ││ │ │ │ │本無法看出扣│⒉支出傳票(本院卷│ ││ │ │ │ │款項目及原因│ 四第274 頁)。 │ ││ │ │ │ │為何。 │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275 頁)。 │ │├──┼─────┼────┼────┼──────┼─────────┼───┤│ S9 │1萬元 │車子停在│99年6 月│僅有被告製作│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中正營業│下期 │之明細,及於│ 第214頁)。 │ ││ │ │處 │ │存摺上記載盤│⒉彙總表(本院卷四│ ││ │ │ │ │商扣款金額2,│ 第276頁)。 │ ││ │ │ │ │5000元,不知│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扣款原因及計│ 四第277 頁)。 │ ││ │ │ │ │算方式。 │⒋出貨明細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278 至283 │ ││ │ │ │ │ │ 頁)。 │ │├──┼─────┼────┼────┼──────┼─────────┼───┤│S10 │12,339元 │旺旺扣一│同上 │僅看出店家有│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半 │ │扣款12,330元│ 第214頁)。 │ ││ │ │ │ │,惟看不出扣│⒉帳單明細(本院卷│ ││ │ │ │ │款原因及計算│ 四第284 頁)。 │ ││ │ │ │ │內容為何。 │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286 頁)。 │ │├──┼─────┼────┼────┼──────┼─────────┼───┤│S11 │200元 │和美香蕉│同上 │看不出扣款原│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撞壞 │ │因及計算方式│214 頁)。 │ │├──┼─────┼────┼────┼──────┼─────────┼───┤│S12 │882元 │9/2 福和│99年9 月│扣款明細不正│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木瓜翻倒│上期 │確 │ 第219頁)。 │ ││ │ │ │ │ │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 │ 四第285頁)。 │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287頁)。 │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288頁)。 │ │├──┼─────┼────┼────┼──────┼─────────┼───┤│S13 │360元 │9/2 中正│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翻倒│ │貨款有短付,│ 第219頁)。 │ ││ │ │ │ │惟看不出店家│⒉彙總表(本院卷四│ ││ │ │ │ │扣款原因及計│ 第289頁)。 │ ││ │ │ │ │算方式 │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290 頁)。 │ │├──┼─────┼────┼────┼──────┼─────────┼───┤│S14 │350元 │中正香蕉│99年10月│僅依內部人員│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翻倒1件 │上期 │手寫資料及盤│ 第221頁)。 │ ││ │ │ │ │商貨款短付金│⒉彙總表(本院卷四│ ││ │ │ │ │額,逕自扣款│ 第291頁)。 │ ││ │ │ │ │,退回商品之│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去向未交代 │ 四第292頁)。 │ │├──┼─────┼────┼────┼──────┼─────────┼───┤│S15 │1,400元 │11/14 中│99年10月│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正香蕉未│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21頁)。 │ ││ │ │蓋帆布 │ │惟看不出店家│⒉彙總表(本院卷四│ ││ │ │ │ │扣款原因及計│ 第293頁)。 │ ││ │ │ │ │算方式,退回│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商品之去向未│ 四第294頁)。 │ ││ │ │ │ │交代 │⒋照片(本院卷四第│ ││ │ │ │ │ │ 295頁)。 │ │├──┼─────┼────┼────┼──────┼─────────┼───┤│S16 │1,800元 │旺旺11/1│99年11月│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3 木瓜、│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23頁)。 │ ││ │ │香蕉摔傷│ │惟看不出店家│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扣款原因及計│ 四第296頁)。 │ ││ │ │ │ │算方式(其上│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被告手寫記載│ 卷四第297頁)。 │ ││ │ │ │ │僅能扣530 元│ │ ││ │ │ │ │,多扣1800-│ │ ││ │ │ │ │530 =?1270 │ │ ││ │ │ │ │) │ │ │├──┼─────┼────┼────┼──────┼─────────┼───┤│S17 │250元 │福和香蕉│同上 │僅提出請款單│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1件摔傷 │ │及存摺明細,│ 第223頁)。 │ ││ │ │ │ │看得出店家貨│⒉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款有短付,惟│ 卷四第298頁)。 │ ││ │ │ │ │看不出扣款原│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因及計算方式│ 四第299頁)。 │ ││ │ │ │ │。 │ │ │├──┼─────┼────┼────┼──────┼─────────┼───┤│S18 │100元 │清潔費 │同上 │沒有告知原告│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 │就逕自扣款,│ 第223頁)。 │ ││ │ │ │ │為說明扣款依│⒉薪資表(本院卷四│ ││ │ │ │ │據。 │ 第300頁)。 │ │├──┼─────┼────┼────┼──────┼─────────┼───┤│S19 │800元 │12/3海口│99年11月│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 │下期 │貨款有短付,│ 第224 頁)。 │ ││ │ │ │ │惟看不出店家│⒉出貨總表(本院 │ ││ │ │ │ │扣款原因及計│ 卷四第301頁)。 │ ││ │ │ │ │算方式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02 、304 │ ││ │ │ │ │ │ 頁)。 │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03、305頁)│ ││ │ │ │ │ │ 。 │ │├──┼─────┼────┼────┼──────┼─────────┼───┤│S20 │800元 │12/5中正│99年12月│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未蓋│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25頁)。 │ ││ │ │帆布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明細表(本院│ ││ │ │ │ │原因及金額,│ 卷四第306頁)。 │ ││ │ │ │ │被告此次另手│⒊出貨總表(本院 │ ││ │ │ │ │寫上「店家更│ 卷四第307頁)。 │ ││ │ │ │ │改價錢每件扣│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20元,僅扣原│ 四第308頁)。 │ ││ │ │ │ │告40*20 =80│ │ ││ │ │ │ │0元 ?」 │ │ │├──┼─────┼────┼────┼──────┼─────────┼───┤│S21 │5,840元 │12/10 福│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和香蕉未│ │貨款有短付,│ 第224 頁)。 │ ││ │ │蓋帆布 │ │但扣款原因不│⒉?匯款金額 表(本│ ││ │ │ │ │明,雖記載有│ 院卷四第309頁)│ ││ │ │ │ │「退回」等語│ 。 │ ││ │ │ │ │,惟扣款計算│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方式不明確,│ 四第310 頁)。 │ ││ │ │ │ │亦未說明該退│ │ ││ │ │ │ │回之21件香蕉│ │ ││ │ │ │ │之去向及價格│ │ │├──┼─────┼────┼────┼──────┼─────────┼───┤│S22 │4,570元 │中正鳳梨│100 年2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月下期 │貨款有短付,│ 第230 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原因、計算方│ 四第311頁)。 │ ││ │ │ │ │式及明細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12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13 頁)。 │ │├──┼─────┼────┼────┼──────┼─────────┼───┤│S23 │580元 │福和香蕉│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吹風刮傷│ │貨款有短付,│ 第230 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原因、計算方│ 四第314頁)。 │ ││ │ │ │ │式及明細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15頁)。 │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16頁)。 │ │├──┼─────┼────┼────┼──────┼─────────┼───┤│S24 │800元 │3/4 林記│100 年3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出風│月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31頁)。 │ ││ │ │刮傷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17 │ ││ │ │ │ │式及明細,亦│ 、318頁)。 │ ││ │ │ │ │未說明退貨之│ │ ││ │ │ │ │水果去向及價│ │ ││ │ │ │ │格 │ │ │├──┼─────┼────┼────┼──────┼─────────┼───┤│S25 │5,385元 │3/12精美│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蓮霧撞傷│ │貨款有短付,│ 第231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明細表(本院│ ││ │ │ │ │原因、計算方│ 卷四第319頁)。 │ ││ │ │ │ │式及明細 │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20 頁)。 │ ││ │ │ │ │ │ │ ││ │ │ │ │ │ │ │├──┼─────┼────┼────┼──────┼─────────┼───┤│S26 │3,252 元 │3/12富聯│同上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蓮霧撞傷│ │ │ 第231頁)。 │ ││ │ │ │ │ │⒉出貨明細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21 頁)。│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22頁)。 │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23頁)。 │ │├──┼─────┼────┼────┼──────┼─────────┼───┤│S27 │4,800元 │3/16福和│同上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摔傷│ │ │ 第231頁)。 │ ││ │ │ │ │ │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 │ 四第324 頁)。 │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25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26 頁)。 │ │├──┼─────┼────┼────┼──────┼─────────┼───┤│S28 │10,780元 │3/11福和│同上 │被告知悉此事│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芭樂14件│ │,也曾打電話│ 第231頁)。 │ ││ │ │未收到 │ │給福和要求匯│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款,邱建忠到│ 四第327 頁)。 │ ││ │ │ │ │庭後證稱確實│ │ ││ │ │ │ │有將芭樂送到│ │ ││ │ │ │ │福和,被告人│ │ ││ │ │ │ │員亦手寫記載│ │ ││ │ │ │ │「先扣福和補│ │ ││ │ │ │ │單再歸還」 │ │ │├──┼─────┼────┼────┼──────┼─────────┼───┤│S29 │3,750元 │中正香蕉│100 年4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月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33頁)。 │ ││ │ │ │ │並有註記「擦│⒉出貨明細表(本院│ ││ │ │ │ │傷退」,看不│ 卷四第331頁)。 │ ││ │ │ │ │出該原因與原│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告有關 │ 卷四第329 、332 │ ││ │ │ │ │ │ 頁)。 │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30、333頁)│ ││ │ │ │ │ │ 。 │ │├──┼─────┼────┼────┼──────┼─────────┼───┤│S30 │1,000元 │福和香蕉│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7 件黑(│ │貨款有短付,│ 第233頁)。 │ ││ │ │4 件變B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原因、計算方│ 四第334 頁)。 │ ││ │ │ │ │式及明細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35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36頁)。 │ │├──┼─────┼────┼────┼──────┼─────────┼───┤│S31 │5,000元 │全- 撞壞│同上 │僅依內部人員│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招牌 │ │手寫資料及盤│ 第233頁)。 │ ││ │ │ │ │商扣款金額,│⒉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未知會原告,│ 卷四第337 頁)。│ ││ │ │ │ │並未經原告同│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意,逕自扣款│ 四第338頁)。 │ │├──┼─────┼────┼────┼──────┼─────────┼───┤│S32 │7,263元 │興達小玉│同上 │未提出相關資│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24件807 │ │料(連店家曾│233 頁)。 │ ││ │ │斤摔壞 │ │有扣款金額之│ │ ││ │ │ │ │證明亦無) │ │ │├──┼─────┼────┼────┼──────┼─────────┼───┤│S33 │2,920元 │6/14新莊│100 年6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愛文2 件│月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37頁)。 │ ││ │ │73*40元 │ │惟看不出扣款│⒉收據(本院卷四第│ ││ │ │ │ │原因、計算方│ 339頁)。 │ ││ │ │ │ │式及明細 │⒊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 │ 四第340頁)。 │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41 頁)。 │ │├──┼─────┼────┼────┼──────┼─────────┼───┤│S34 │1,050 元 │6/1 新莊│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A 蕉3 件│ │貨款有短付,│ 第237頁)。 │ ││ │ │*350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本院卷│ ││ │ │ │ │原因、計算方│ 四第342頁)。 │ ││ │ │ │ │式及明細。原│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電腦紀錄尚未│ 卷四第343 頁)。│ ││ │ │ │ │顯示扣款原因│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惟S?-P2 被│ 四第344 頁)。 │ ││ │ │ │ │告此次整理時│ │ ││ │ │ │ │手寫紀錄「因│ │ ││ │ │ │ │貨運不小心損│ │ ││ │ │ │ │傷扣3 件」等│ │ ││ │ │ │ │語。 │ │ │├──┼─────┼────┼────┼──────┼─────────┼───┤│S35 │5,180元 │6/26富聯│100 年6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愛玉4件 │月下期 │貨款有短付,│ 第238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45 │ ││ │ │ │ │式及明細 │ 、346 頁)。 │ │├──┼─────┼────┼────┼──────┼─────────┼───┤│S36 │504元 │6/26新莊│同上 │同上 │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小玉1件 │ │ │ 第238頁)。 │ ││ │ │ │ │ │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 │ (本院卷四第345 │ ││ │ │ │ │ │ 、347頁)。 │ │├──┼─────┼────┼────┼──────┼─────────┼───┤│S37 │2,935元 │6/25富聯│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愛玉3件 │ │貨款有短付,│ 第237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48 │ ││ │ │ │ │式及明細 │ 頁)。 │ │├──┼─────┼────┼────┼──────┼─────────┼───┤│S38 │1,350元 │光明香蕉│100 年7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9 件未蓋│月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39頁)。 │ ││ │ │帆布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50 │ ││ │ │ │ │式及明細,未│ 、351 頁)。 │ ││ │ │ │ │說明退還商品│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之去向 │ 卷四第352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53 頁)。 │ │├──┼─────┼────┼────┼──────┼─────────┼───┤│S39 │4,693元 │富聯小玉│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摔傷 │ │貨款有短付,│ 第239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54 │ ││ │ │ │ │式及明細 │ 至356頁)。 │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57 頁)。│ │├──┼─────┼────┼────┼──────┼─────────┼───┤│S40 │2,800元 │富聯芭樂│同上 │僅依內部人員│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摔傷 │ │手寫資料及盤│239 頁)。 │ ││ │ │ │ │商貨款短付金│ │ ││ │ │ │ │額,逕自扣款│ │ ││ │ │ │ │。 │ │ │├──┼─────┼────┼────┼──────┼─────────┼───┤│S41 │4,174元 │福和木瓜│100 年7 │未提出任何資│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 │月下期 │料,連盤曾有│240 頁)。 │ ││ │ │ │ │扣款之資料亦│ │ ││ │ │ │ │未提出 │ │ │├──┼─────┼────┼────┼──────┼─────────┼───┤│S42 │4,600元 │中正8/10│100 年8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香蕉翻倒│月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41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58 │ ││ │ │ │ │式及明細 │ 至360頁)。 │ ││ │ │ │ │ │⒊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61 頁)。 │ │├──┼─────┼────┼────┼──────┼─────────┼───┤│S43 │2,200元 │永勝香蕉│100 年8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10件 │月下期 │貨款有短付,│ 第242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62 │ ││ │ │ │ │式及明細 │ 、363 頁)。 │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64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65 頁)。 │ │├──┼─────┼────┼────┼──────┼─────────┼───┤│S44 │200 元 │貨運弄倒│100 年10│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1件 │月下期 │貨款有短付,│ 第246頁)。 │ ││ │ │ │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 │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66 │ ││ │ │ │ │式及明細,甚│ 、367 頁)。 │ ││ │ │ │ │至被告人員記│ │ ││ │ │ │ │載「到貨壞1 │ │ ││ │ │ │ │件扣貨運」,│ │ ││ │ │ │ │亦即未區分原│ │ ││ │ │ │ │因逕將店家對│ │ ││ │ │ │ │付之金額自原│ │ ││ │ │ │ │告之運費中直│ │ ││ │ │ │ │接扣款 │ │ │├──┼─────┼────┼────┼──────┼─────────┼───┤│S46 │392元 │11/8貨運│100 年11│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弄倒2 件│月上期 │貨款有短付,│ 第247頁)。 │ ││ │ │6 粒小玉│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光明)│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69 │ ││ │ │ │ │式及明細 │ 、370頁)。 │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71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72 頁)。 │ │├──┼─────┼────┼────┼──────┼─────────┼───┤│S47 │350元 │11/8貨運│同上 │僅看得出店家│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弄倒2 件│ │貨款有短付,│ 第247頁)。 │ ││ │ │7 粒小玉│ │惟看不出扣款│⒉出貨總表及明細表│ ││ │ │(光明)│ │原因、計算方│ (本院卷四第369 │ ││ │ │ │ │式及明細 │ 、370頁)。 │ ││ │ │ │ │ │⒊匯款金額表(本院│ ││ │ │ │ │ │ 卷四第371 頁)。│ ││ │ │ │ │ │⒋存摺明細(本院卷│ ││ │ │ │ │ │ 四第372 頁)。 │ │├──┼─────┼────┼────┼──────┼─────────┼───┤│S48 │260元 │壓傷香蕉│101 年2 │未提出任何資│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1件 │月上期 │料 │253 頁)。 │ ││ │ │ │ │ │ │ │├──┼─────┼────┼────┼──────┼─────────┼───┤│S49 │5,350元 │請阿土載│101 年2 │未提出任何資│結算表(本院卷一第│ ││ │ │籃子 │月下期 │料 │254 頁)。 │ ││ │ │ │ │ │ │ │├──┼─────┼────┼────┼──────┼─────────┼───┤│S50 │3,500元 │同上 │101 年3 │未提出任何資│⒈結算表(本院卷一│ ││ │ │ │月上期 │料 │ 第255 頁)。 │ ││ │ │ │ │ │⒉支出傳票(本院卷│ ││ │ │ │ │ │ 四第37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