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奇軒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黃梅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謝奇軒、徐黃梅珠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謝奇軒於本院起訴請求上訴人徐黃梅珠給付其新台幣(下同)675,015 元本息,本院判命上訴人徐黃梅珠應給付上訴人謝奇軒282,829 元本息,駁回上訴人謝奇軒其餘部分之請求,兩造不服本院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謝奇軒上訴請求改判命上訴人徐黃梅珠再給付其392,186 元本息,上訴人徐黃梅珠上訴請求改判命駁回上訴人謝奇軒第一審之訴。可認上訴人謝奇軒、徐黃梅珠上訴利益額數即為各自請求改判命再給付及本院判決原命給付之金額,故本件關於上訴人謝奇軒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2,186 元,關於上訴人徐黃梅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2,82
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上訴人謝奇軒、徐黃梅珠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4,63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