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5號上 訴 人 劉文忠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05 號確認所有權事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