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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茶源青草店即林素妃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鄭德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3 年5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於本院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其新台幣(下同)8,018,789 元本息,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11,938 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改判命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可認上訴人上訴利益額數即為其請求改判駁回本院判決原命給付之金額,故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11,9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