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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重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被 上訴人 趙玉忠

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 萬8,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

3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