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堅民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72,6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33,0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