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劉文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關於處分屏東縣○○鄉○○段○○○ ○○○○號、797 之23地號、798 地號三筆土地之買主、代書、仲介人之姓名、地址,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查報待處分標的即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市場現值(如提出同一生活圈之實價登錄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