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0號聲 請 人 何陳財妹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向債權銀行(日盛銀行)請求出具以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7 樓之5 、7 樓之6 及其坐落基地持分為抵押擔保之債務餘額證明(應計至申請日止)。
二、查報前次土地、建物之市場現值(如提出同一生活圈之實價登錄資料),以便憑核約定售價是否相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