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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 請 人 陳雪娥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敘明,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系爭不動產(屏東縣○○鄉○○段○○○ ○號、144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其市價?

二、一旦許可處分,關於其價金之管理、使用及監督計畫。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