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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蔡白嫌被 上 訴人 周輝龍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藍家慶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