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王佐軒
王苡葇王震宇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戴碧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被上訴人 王美妙訴訟代理人 張木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庭址: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翁世容
法官 曾吉雄法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