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鍾玲蕙被上訴人即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3 年8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