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蕭楊招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蕭楊招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412 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楊招治(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 年7 月2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刊登報紙、申請戶籍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申報房屋稅籍證明、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遺產稅、申請公示催告郵資等事項,共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3,771 元,而後尚有代辦事項:公示催告期間遺產保管及後續查訪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辦理被繼承人不動產變價作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清償債務及遺產移交、無人繼承遺產移交國庫、配合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遺產相關事宜等事項,因上揭債權人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被繼承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102年司執字第63787 號執行中,因被繼承人僅有執行標的土地及建物各乙筆之遺產,為確定拍賣終結時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必要,爰狀請鈞院就聲請之事項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蕭楊招治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
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楊招治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421 號家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另據其提出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
、郵政匯票申請書、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421 號家事裁定、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26 號家事裁定、登報證明、廣告費收據、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郵局購買票品證明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資料、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等件影本為證附卷可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被繼承人
之遺產僅有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 ○號,面積70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3 之土地及同段4867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96之建物,而除上開債權人申報債權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於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
126 號家事裁定中已明列由被繼承人蕭楊招治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32,000 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