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順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746 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順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 年9 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刊登報紙、申請戶籍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財產清查、訪查被繼承人最後設籍地址及遺產現況、代理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期間遺產保管及賡續查訪有無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支出郵資等事項,共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2,383 元,而後尚有待辦事項:公示催告期間遺產保管及後續查訪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辦理被繼承人不動產變價作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清償債務及遺產移交、無人繼承遺產移交國庫等事項,因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429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為確定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必要,爰狀請鈞院就聲請之事項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陳順輝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
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詢102 年度司繼字第746 號家事裁定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
、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56 號家事裁定、登報證明、廣告費收據、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掛號郵件執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函、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函、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等件影本為證附卷可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被繼承人
之遺產僅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面積58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 分之1 之土地,而除上開債權人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於上開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56 號家事裁定中已明列由被繼承人陳順輝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32,000 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