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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救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救字第41號聲 請 人 郭芷筠

郭沛蓉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麗月代 理 人 王榮興律師相 對 人 黃楚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10

2 年度司家補字第191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委任狀、屏東縣崁頂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