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6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朱永生
朱貴花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及遺贈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89,843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