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92號聲 請 人 潘英美代 理 人 黃燦堂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應欽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係屬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