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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尹南鵬

郭明理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尹天翼間家庭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請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家庭糾紛
裁判日期:201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