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24號聲 請 人 鄭陳美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氏琳間聲請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24號聲 請 人 鄭陳美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氏琳間聲請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