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6號原 告 夏玉華代 理 人 黃才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枝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8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