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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家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 告 夏玉華代 理 人 黃才盛被 告 陳金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8,6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