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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清平

林蔡淑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孟慧、洪國貞間請求確認遺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1,742 元(計算式:12,058,711(原判決附表一不動產價額)×4/10×1/4×2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参萬柒仟肆佰参拾柒元,為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等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