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岳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榮民之家間請求履行遺囑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1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