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周培森被 上 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62,8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