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千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惠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被 告 林榮勝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複 代理 人 梁智豪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工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