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耀明代 理 人 李季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並釋明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定格式提出更生聲請狀,並釋明有何須聲請更生之理由,及提出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雀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前與臺灣土地銀行成立前置協商之協商認可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並提出裁定影本。
2.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未符合法定格式,聲請人應按聲請狀所列事項完整填寫,重新提出更生聲請狀到院。(※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3.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聲請日前五年(97年6 月至102 年5 月底)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聲請日前二年(
100 年6 月至102 年5 月底)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二年(100 年6 月至102 年5 月底)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3.請依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4.聲請人100 ~101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5.聲請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100 年、101 年、102 年1 月至6 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或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6.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7.說明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8.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10.說明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1974創意茶飲概念館勝利總店經營
狀況(何時設立、現有無營業、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11.聲請人前已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前置協商方案,請詳細說明有
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請提出代理人「李季菁」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