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方明寶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育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