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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亮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勝等人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63,5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