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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林詠城上列原告與被告董俊仁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即是原告請求撤銷之調解書內容金額新臺幣175,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13-03-18